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范长江新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9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应由学院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主席批准。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其委员可以增减或调换。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学办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
治思想、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鉴定和综合考核等有关材料,拟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问题的各种争议;
(四)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分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